在装修时,跟物业公司借来设备后,不慎致死该如何判罚?近日,辽宁省本溪中院给出了判例。
据判决书,2021年2月3日,业主强林到其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并向其熟识的物业员工电话借用线轮,不幸在物业公司保洁室的设备井内坠落身亡。
其妻子、儿子、母亲一审上诉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被法院驳回。
三人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2022年3月31日终审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故对强林的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金额。
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2月3日,强林到其购买的坐落于观山悦公馆1-4号楼的房屋进行装修,并向其熟识的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李元生电话询问借用线轮。
之后强林妻子杨某发现丈夫一直未归,且无法联系到本人,遂到观山悦公馆1-4号楼的房屋进行寻找,但仍未找到。
直到2021年2月4日,强林在观山悦公馆4号楼1单元即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室的设备井里被发现。发现时,强林已经死亡。
强林的妻子杨某、儿子强某、母亲马秀芹认为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房屋的管理人,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故杨某、强某、马秀芹诉至法院。
另查明,强林坠落的设备井位于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保洁室内,该设备井有一面靠墙,其余三面均有高约1米的不锈钢护栏全部包围,且该设备井的上方覆盖一层胶合板用于遮挡井口。
杨某、强某、马秀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杨某、强某、马秀芹死亡赔偿金63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76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7624元,总计901656元;强林的尸体保管费由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具体数额以实际结算为准。诉讼费由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强林进入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保洁室,越过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安全保护的护栏,踩踏遮挡井口的胶合板,致使其坠落身亡。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用护栏对设备井进行安全维护,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结合杨某、强某、马秀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强林的死亡存在过错,故对杨某、强某、马秀芹要求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强某、马秀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两千八百一十七元,由原告杨某、强某、马秀芹负担。
杨某、强某、马秀芹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某、强某、马秀芹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业主强林经过物业公司同意去到物业公司所属范围内接电源,因其物业服务公司保洁室房间内的电源其周围虽有护栏但未设置警示标志,致强林进入该地面后坠落身亡,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用护栏对设备井安全维护并未设置警示标示,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故对强林的死亡,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一审判决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当,二审应予纠正。视本案具体情节,酌定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强林的死亡承担20%责任。应承担赔偿数额为死亡赔偿金63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76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812元,总计812844元的20%为162569元。
2022年3月3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判,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杨某、强某、马秀芹赔偿款十六万二千五百六十九元;驳回杨某、强某、马秀芹其他诉讼请求。
九派新闻记者 杨冰钰